馬祖海巡隊向大陸漁民宣導兩岸人民關係新增條例

  • 2012-03-24
 因應兩岸人民關係新增條例於3月21日施行,大陸漁船違反規定者得處罰鍰,馬祖海巡隊近日規劃專案勤務特別向大陸漁民宣導。(圖:馬祖海巡隊提供)

 因應兩岸人民關係新增條例於3月21日施行,大陸漁船違反規定者得處罰鍰,馬祖海巡隊近日規劃專案勤務特別向大陸漁民宣導。(圖:馬祖海巡隊提供)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因應兩岸人民關係新增條例於3月21日施行,大陸漁船違反規定者,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馬祖海巡隊近日是積極展開宣導,並規劃專案勤務,特別向大陸漁民宣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罰鍰規範,呼籲對岸漁民莫再越界作業,免得挨到重罰得不償失。
 馬祖海巡隊為永續地區海域漁業資源,維護漁民權益,特於3月21、22日兩天,配合總局規劃實施全國性聯合擴大威力掃蕩勤務,總計動員巡防艇6航次,執行人力42員,執行成果共廣播驅離12艘大陸漁船。
 海巡隊指出,此次專案勤務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對大陸漁民宣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罰鍰條例,利用登船檢查時發放文宣,有關該新增條例事項如下:
 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增第80條之1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1年3月21日施行。
 二、該條例規定如下:大陸船舶違反第3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
 海巡隊表示,此次勤務是配合總局規劃執行為時2天的威力掃蕩,勤務中共調派PP-3538艇、PP-3571艇、PP-3578艇、PP-5035艇等4艘巡防艇負責執行勤務,以馬祖限制及禁止水域為掃蕩區域,廣播驅離大陸籍漁船計有「致運順36號、浙蒼漁5116號、浙蒼漁1723號、浙蒼漁0777號、浙蒼漁2327號、浙蒼漁0494號、閩連漁02002號、閩連漁60208號、閩連漁11029號、閩獅漁F690號、閩福鼎漁0153號、浙苓魚6925號」等12艘,並列入管制。
 為有效遏止大陸漁船利用海象好轉時,入侵我禁止、限制海域捕魚,維護馬祖海域安全及永續發展海洋資源,海巡隊重申「查緝非法、保育生態、救助急難」為海巡單位三大任務,克盡職責、絕無法律假期,同時企盼馬祖鄉親共同以實際行動主動參與、關懷,相信如此才能確保馬祖海域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