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規劃廣告專用頻道比例及數位化切換比率,提出明確規範

  • 2012-04-17
 【本報訊】為加速有線電視數位化進程,及因應有線電視經營區開放,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第47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廣告專用頻道數量限制」及「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部份內容修訂,針對不同營運技術之系統經營者應規劃廣告專用頻道比例,以及數位化切換比率原則,提出明確規範。
 NCC表示,為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在新通過之廣告專用頻道數量限制上,採類比技術營運者,其限制和現有規定相同,該經營者之廣告專用頻道數量不得超過基本頻道總數扣除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5條第2款、第47、56條所定專用頻道10%。
 採全數位化技術營運者,其廣告專用頻道數量,除不得超過前述規定10%外,且總數不得超過12個;而同時採類比、數位雙軌經營者,準用類比技術營運之數量限制規定,且其數位廣告專用頻道應與類比廣告專用頻道相同,以維護消費者收視選擇權益。
 此外,委員會議同時決議,在「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實驗區行政計畫」公告事項中,將原訂「訂戶達80%作為數位化切換比率之原則」,調降至「60%」,及簡化相關申請程序,以加快有線電視數位化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