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江縣政府為推動連江縣內商店、餐飲店、民宿及飯店業者之節能減碳設備改善及綠色經營模式輔導,協助節能減碳示範業者導入低碳商機,帶動其它業者自行轉型提升,以達成低碳環境營造之目的,落實連江縣低碳家園之發展願景,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連江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參與「低碳島生活圈」營造計畫之商店、餐飲店、民宿及飯店業者。
四、本補助申請期間為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101年8月31日下午17時30分止。本局依補助申請之收件時間排序加以審核。編列之補助款用罄時,停止補助。本補助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申請資格,並請求返還已發放之補助。
五、申請單位須配合本局推動各項輔導及宣導計畫。
六、本補助審查及評選準則說明如下:
(一)初選:依申請文件內容之具體性、完整性及可行性進行資格審查。
(二)決選:由環保局組成決選委員會,委員進行現地訪查,與申請單位進行訪談,遴選出十家低碳診斷業者,並由決選委員會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本補助內容說明如下:
(一)「連江縣低碳診斷服務形象改造」補助示範商店(十家):
1、硬體及經費補助:依據各商店屬性及特色,由計畫資源協助進行實體改造完成(計畫經費補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業者亦可自行提撥經費)。
2、低碳診斷行銷:於「低碳生態旅遊地圖」之推廣文宣進行報導曝光。
(二)計畫執行期程:上述執行工作項目須於1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補助經費之核撥程序如下:
1、申請單位獲選為低碳診斷店家者,委辦公司應於完工後十五日內蒐集施作項目單據(發票或收據)、領據、施工前後現場全貌照片、設施保固書或保證書影本及匯款帳戶封面影本,利後續本局辦理核撥事宜。
2、前款補助款之使用,應專用於101年連江縣低碳診斷服務形象改造補助要點之補助項目,不得擅自挪用。
八、本局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低碳診斷補助節能改善之利用情形;受補助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資格,並請求返還已核撥之補助款: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已接受本補助要點補助或該項改善補助內容重複申請本局其他相關補助經費者。
九、受補助之單位應配合本局舉辦之成果展示及提供相關資料,並授權於本局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公開播送或推廣(包含網站傳播宣導推廣)之用。
連江縣低碳診斷服務形象改造補助要點/縣府環保局提供
- 201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