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審議通過利用臉書從事競選活動違反規定裁罰案,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 2012-05-18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臉書(facebook)是很方便的社群聯絡工具,但利用臉書來當作競選工具,可一樣要遵守選罷法!連江縣選舉委員會表示,中選會委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委選舉利用臉書從事競選活動違反規定裁罰案,各處以新臺幣50萬元罰鍰,提醒往後地區候選人們也要引以為鑑。
 中央選舉委員會15日舉行委員會議,會中討論通過蔡正元先生、陳進丁先生、馬英九先生,於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利用臉書(facebook)發布民意調查或從事競選活動,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
 中選會指出,有關3件利用臉書(facebook)發布民意調查或從事競選活動案件,蔡正元先生、陳進丁先生案是各承辦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會議及選委會委員會議審議後,再提報該會委員會議討論,馬英九先生案則是立法委員陳其邁於立法院質詢時所舉發。
 中選會表示,有關3件利用臉書(facebook)發布民意調查或從事競選活動案件的承辦選委會、當事人及其事由,以及該會之決議,分述如下:
 一、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當事人蔡正元先生,事由:於101年1月4日1時36分在其臉書粉絲專頁轉貼1月3日公布之民調文字內容,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決議: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二、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當事人陳進丁先生,事由:於101年1月14日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之下午2時19分,利用網路臉書留言方式,散布內容為「投票了嗎?進丁正在總部努力的催票,就差您一票,放下手邊工作,來投進丁一票!」,從事競選,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決議: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
 三、中央選舉委員會,當事人馬英九先生,事由:立法委員陳其邁於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內政委員會召開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檢具署名「台灣加油讚」之臉書網站資料,舉發馬英九先生於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於上開網站引述前一日談話,籲請選民支持2號候選人,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0條第2款規定。決議:依同法第96條第4項,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