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光鄉民眾搭乘直升機及臺馬輪交通費暫行補助辦法/資料:莒光鄉公所

  • 2012-06-07
 民國97年1月1日公布施行,101年6月1日修正實施
 一、為提升莒光鄉親福利、減輕長年以來交通費用昂貴負擔,及加速莒光與南、北竿兩地間交流,特制定本補助辦法。
 二、本補助辦法主管機關為莒光鄉公所。
 三、本補助辦法所稱離島交通係指莒光與南竿及莒光與台灣之間交通,並以搭乘直升機及臺馬輪為限。
 四、本補助辦法交通費補助對象,以在莒光鄉設籍滿三個月以上民眾及其外籍配偶,但接受政府補助者以及軍公教或社團身分人員已領有差旅費者,不予補貼。
 五、本補助辦法交通費補貼金額如下:
 (一)直升機:
 1、2歲以下兒童票價免費,其保險費由本所全額補助。
 2、滿2歲兒童而未滿65歲,每次補助新台幣600元。
 3、滿65歲以上老人與殘障人士,除原半價優惠外,餘額由本所全額補助。
 (二)臺馬輪:
 1、未滿3歲兒童票價免費,其保險費由本所全額補助。
 2、滿3歲而未滿12歲兒童、滿65歲老人與殘障人士,除原半價優惠外,餘額由本所全額補助。
 3、滿12歲而未滿65歲人員,每次補助新台幣500元。
 六、依本補助辦法補貼交通費,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查證並追繳補貼款項:
 (一)已領有政府機關或社團差旅費者。
 (二)戶籍遷離莒光鄉者。
 七、依本補助辦法補貼交通費,應於購買直升機及臺馬輪往返莒光-南竿機票、南竿-台灣船票時出示國民身分證,並在交通補貼印領清冊中簽名或蓋章,以利作業審核。
 八、莒光鄉民眾請領交通費補貼需攜帶國民身分證及票根逕洽本所簽章印領,交通票根以當年度為限。
 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莒光鄉公所編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辦法經連江縣政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