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縣府觀光局實施地區觀光解說員培訓新措施,現正辦理「連江縣導覽解說證」換發新證事宜,領有舊證者請自備1吋彩色大頭照1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及3年內帶團或上導覽解說相關課程時數證明100小時,即日起至7月2日前洽觀光局辦理換發新證。
縣府為促進馬祖地區觀光事業發展,提升旅遊服務品質,培育本縣專業觀光導覽解說人才,以提供遊客優質之導覽解說服務,並有效推動本縣觀光產業永續之發展,特修訂本「馬祖地區觀光導覽解說員培訓合格要點」,現由觀光局全面施行,配合新要點實施,原持有舊式導覽解說證者須換發新證,有相關疑問請來電洽詢,電話:(0836)23061、22384,聯絡人石小姐;各項主要規範如下:
一、認證資格,解說員申請認證需具備之3項條件:
(一)居住馬祖地區之18歲以上之國民,有志從事觀光相關產業工作者。
(二)依申請認證之日起,於前3年內曾接受政府機關或相關社團組織有關觀光導覽解說訓練課程,累積上課時數達60小時以上且有書面證明者。
(三)依申請認證之日起,於前2年內於本縣各景點擔任解說,或本府及相關社團組織舉辦之各項活動累積時數達20小時以上並取得書面證明。前項社團組織與訓練課程時數以縣府觀光局核備者為限。符合參與認證資格者,得申請觀光導覽解說員實習護照。
二、發證方式:
(一)導覽解說員:1、依申請認證之日起,3年內擔任本縣觀光導覽解說員實習累積時數達100個小時,並經評鑑合格者。2、申請認證之導覽解說員於解說時應攜帶解說實習證,填寫登錄實習之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及實習時數,並由其活動相關之舉辦單位或負責人簽章以茲證明。
(二)專業導覽解說員:導覽解說員服務達2年以上者,每年8月底前向本府申請認證,經評鑑合格後發給證明。認證證書每3年換發乙次,凡取得認證證書起三年內經縣府核定之進修課程時數達 3小時及帶團次數達十次以上,且有書面證明者得換發認證書。
三、發證合格標準方式如下:
(一)認證組織:1、認證之試務工作應組成評鑑小組,由本府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觀光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及專家學者等七人,總計九人組成小組;評鑑會議須有評鑑小組過半數委員出席。2、縣府委託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學術機構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辦理。
(二)評鑑方式:1、導覽解說員:以現場解說及應試者回答評鑑小組成員之提問。2、專業導覽解說員:1、筆試以自學網站及政府出版品內容為主。2、口試以現場解說及應試者回答評鑑小組成員之提問。3、書面報告:報告內容以本縣觀光資源為主題,以A4紙張橫寫,字型以標楷體14號字、並得以圖片或照片輔佐說明。
經評鑑後加總平均分數達70分以上再接受8小時以上(含8小時)基礎訓練者為認證合格,頒予認證證書。解說員認證證書格式由主管單位印製,證書時效到期應繳回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換發,違者視為無效。
連江縣導覽解說證即起至7/2前辦理換發新證
- 201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