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30日內檢具證明向國稅局提出

  • 2012-07-20
 【本報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颱風季節將近,營利事業如因發生災害致商品、原物料、製成品及固定資產等財產遭受損失者,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查勘報備,以憑認列當年度災害損失。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進一步說明,災害損失報備所需證明文件除提出申請書外,必須備妥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非屬火災損失者免附)、災害現場毀棄之照片(照片須加註日期),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及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商品、原物料、製成品庫存明細表等供國稅局查核。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補充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災害損失如未依規定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察者,營利事業如能提出確實證據(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等)證明其損失屬實者,其未受保險賠償部分仍可核實認定列為當年度損失,且損失較為鉅大者,得於5年內平均攤列。另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亦應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察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災害損失之發生多屬突發性且不可抗力,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特別提醒民眾,營利事業於進行災後復建的同時,別忘了蒐集並保存相關資料,以維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