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 申請至9/10止

  • 2012-08-01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為協助中低所得家庭,連江縣政府表示,內政部已公佈「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提供購置(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從7月31日到9月10日止受理申請,最高可貸220萬元、修繕80萬元,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4千元。
 內政部國民住宅組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即起公告受理101年度住宅補貼申請,今年住宅補貼方式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包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戶數):
 一、租金補貼:2萬4千戶。
 二、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萬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5千戶。
 受理申請期間自7月31日起至今年9月10日止,請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書取得方式可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或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資格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1)有配偶者。(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3)單身年滿40歲者。(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二、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1)有配偶者。(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3)單身年滿40歲者。(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三、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1)有配偶者。(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3)單身年滿40歲者。(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10年之住宅,若申請人與配偶分戶,則分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均須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1戶逾10年之住宅。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同一家庭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並僅得就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擇一辦理;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二)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10年者,不得申請補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申請租金補貼者,經查核其原辦有政策性房貸之房屋,因遭法院拍賣,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原貸款金額。
 2、目前仍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本租金補貼核定函後,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