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漁民非法登岸處拘役30日 昨強制出境

  • 2012-11-03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連江地檢署昨天執行非法登岸林姓大陸漁民強制出境,特別的是因為他是載運非法登島的莊姓漁民,被地檢署列為共同正犯;另莊姓漁民因屬累犯要繼續收容,不能與林姓友人一同返家,心情相當難過。
 地檢署指出,林姓大陸漁民是於10月3日自黃岐港出海,載運莊姓漁民至大陸地區之老鼠礁附近海域釣魚;因無所獲,兩人商議進入馬祖海域釣魚,並於上午7時許抵達北竿鄉中島,林姓漁民將漁船靠岸讓莊姓漁民登上中島後,旋即駕船離去。
 同日上午9時,北竿漁民發現後立即報案,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海巡隊派遣PP-5038艇緊急前往,發現莊姓漁民之行蹤,且躲入海蝕洞內藏匿;後經第十海巡隊再派遣艦艇支援,於同日下午1時許在北竿鄉白廟西北方0.6浬處,查獲駕船前來接應之林姓漁民,且於同日下午2時許,待莊姓漁民從海蝕洞出來時予以查獲;林、莊兩人共同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進入馬祖海域及上岸。
 後經查證屬實,此案於101年10月3日移送連江地檢署,經責付第十海巡隊後,移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連江收容所暫予收容;後經連江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後,連江地方法院判決林姓漁民共同犯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罪,處拘役30日,莊姓漁民共同犯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罪,處有期徒刑2個月。
 昨天11月2日上午,林姓漁民接到連江地檢署執行傳票,第十海巡隊派員至連江收容所提領後,於下午執行強制出境,紅十字會馬祖支會亦派員至福澳碼頭了解狀況並予以人道關懷;移民署連江收容所特別叮嚀林姓漁民下次應經許可後再入境,不得觸法。
 惟同案莊姓漁民,因之前於100年3月14日違反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入境案件,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3年確定,因屬再犯未能一起遣返,續於連江收容所收容;莊姓漁民知悉此情形後,內心十分傷痛,表示以後不敢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