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自用汽機車汽燃費即起至8/20止開徵

  • 2013-07-30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配合自今年1月1日起汽機車行照免換發,102年自用汽車以及原本102年度應換照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自今年7月21日起至8月20日止同期開徵,台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籲請車輛所有人在該期限內,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便利超商、各區監理所站繳納,或是利用電話語音轉帳、電子公路監理網以及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等方式繳納。
 公路總局因應自今年1月1日起汽機車行照免換發,沿用多年機車每2年換發行照時徵收2年汽車燃料使用費的作業方式,將改為每年7月與自用汽車同期開徵,由於今年是首次作業,開徵總數接近1300萬件,為使相關作業更為周全,102年自用汽車、機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間為7月21日起至8月20日止。
 為方便車主繳納,同一車輛所有人名下的自用汽車與機車以總歸戶方式合併寄送,將每一車輛之車號、102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應繳納費額及合計總費額,詳列於同一張繳納通知書上寄發,由於格式限制,超過4輛者,則加附一張繳納通知書。
 原本102年度應換照之機車,由於已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至102年間,因此7月份開徵時僅徵收原行照有效屆滿日至12月31日止之期間費額,於101年度通知換照之機車,今年不另寄繳納通知書。車輛所有人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請就近向監理單位申請補發,超商亦可即時查詢、補發與繳納。
 連江監理站指出,此次開徵作業循例提供多元繳納方式,民眾可以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統一、萊爾富、全家、來來OK)繳納,亦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利用電子公路監理(http://www.mvdis.gov.tw)點選「監理業務申辦」內之「查詢汽車燃料使用費(可線上轉帳)」或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等各種管道繳納,毋須另負擔手續費,請多加利用,以信用卡繳費者仍須自行負擔手續費。
 此外,配合徵收作業方式的調整,同步辦理已長期無使用因故未至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登記作業車輛之車籍清理,針對出廠逾10年以上,且經公路監理機關查核確認於最近5年內無違規、無投保汽車責任強制險及無參加環保排氣檢驗等使用記錄之機車,公路總局將依新修正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3項規定,經車主切結後,協助完成報廢登記。
 上述車主填寫相關資料後,可利用臨櫃、傳真、郵寄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於今年10月1日前送交各地監理機關辦理,未完成報廢登記的機車,將於102年10月1日起寄發今年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通知書,請車主屆時依規定期限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