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於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現役軍人薪資所得自101年起恢復課稅,國軍人員於101年以後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薪資所得,仍可適用修正公布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有關「民國100年以前國軍薪資所得」定義公布如下:
一、屬100年度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軍官兵之薪資所得。
二、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之事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補助。
三、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領取之休假補助費。
四、國軍官兵依100年12月31日以前實際工作情形,於101年以後領取之各項勞務報酬(例如海軍潛水人員津貼、高壓氧陪艙費及按實際出席次數給付之兼職費等)。
五、國軍官兵依100年12月31日以前發布之行政命令而得領取之各項工作獎金及績優獎勵金。
六、國軍官兵99年度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指出,國軍官兵因調職銜接、人事命令作業程序不及等因素, 未及於當年度發給薪資、工作津貼及各項補助,係屬於不可歸責於所得人等因素,為促進稅制合理化及租稅公平,並符合修法意旨,因此以上所列所得,仍可適用修法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軍官兵100年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例如101年1月31日發放此兩項獎金,各扣繳義務人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尚不適用修正公布前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至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之薪資所得,如有溢領而於101年以後繳回者,並不屬於繳還報酬年度(101年度)所得之減少,尚無更正繳回年度所得問題。請各扣繳義務人留意,並確實依修正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國稅局馬祖服務處:現役軍人薪資所得自101年起恢復課稅
- 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