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回收車輛應將牌照繳還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

  • 2012-11-23
 【本報訊】台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縣監理站表示,車輛如不堪使用,除車體應交由合法之環保回收商處理,車主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則使用牌照稅課徵至報廢前1日。
 監理站提醒民眾,若不將2面車牌繳回辦理車輛報廢登記,倘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一旦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