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 自明年元旦起實施

  • 2012-12-06
 【記者邱竟瑋/南竿報導】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將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欲申請選定核實課稅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
 自102年起至103年止,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股票交易所得者,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得選定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如果是開立證券戶,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向所屬券商選定核實課稅;如果是信託之受益人未開立證券戶者,應向受託人申請;而如果是信託的受託人,則應向開立的證券戶所屬券商提出申請。
 關於申請期限,申請人如果是信託的受益人且沒有開立證券戶者,信託成立期間在101年11月15日以前,則是在101年11月15日截止申請;信託在101年11月16日和以後成立者,則須在信託成立時辦理。
 申請人如果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則依開立證券戶時間為斷:如果是101年11月15日前開戶,則應在101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提出申請;如果是101年11月16日至101年12月31日開戶,則須於開戶時提出申請,所適用的年度都是民國102年到103年止;如果是102年1月1日以後開戶,則應該在開戶時提出申請,適用年度為申請當年起至103年止。 
 國稅局馬袓服務處指出,個人如果適用核實課稅,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與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課稅;其於102年至103年適用設算課稅,當出售日之前一交易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指數在8,500點以上,則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千分之1~千分之3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20%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千分之0.2~千分之0.6所得稅。
 為維護自身權益,個人如欲申請選定核實課稅,須於規定期限內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或信託之受託人以書面提出申請,否則將視為選定設算課稅,至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國稅機關網站「證所稅專區」內,可自行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