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習慣開車講電話及小飲再上路的民眾注意了!縣警局表示,警政署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3款,分別規範開車講電話罰則及降低酒駕酒精濃度基準,標準將比以往更加嚴格,提醒軍民鄉親密切注意,以免罰單上身。
為建立良好之駕駛習慣,確保汽車行駛道路之行車安全,並配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取締「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以有效維護行車安全。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規範如下:
1、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2、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1000元罰鍰。
3、依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於102年1月1日實施。
另鑑於近年酒後駕車肇事死亡人數已有逐年攀升之勢,位居肇事原因之首,為促使汽車駕駛人儘早建立養成酒後不開車之安全駕駛觀念與習慣,及考量大客車、幼童專用車載運人客或駕駛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時所涉大眾運輸安全之加強防患,交通部針對未領有駕駛執照違規駕駛、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及職業駕駛人等採較嚴格酒精濃度限制標準,以符合社會需求性及教育目的,維護交通安全及秩序。
交通部於101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3款規定中,增列對「未領有駕駛執照」、「初次領有駕駛執照未滿二年之駕駛人」及「職業駕駛人」等3類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不得駕車之酒精濃度基準,從一般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調整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3」,於102年1月1日起施行。
縣警局提醒民眾勿開車講電話及酒後駕車,以免受罰
- 201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