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感念八二三戰役馬祖自衛隊員,對國家之貢獻及照顧晚年生活,特發放慰助金。
第二條
曾於民國47年八二三戰役期間(民國31年(含)以前出生者),年滿16歲參加馬祖地區民防自衛之男女隊員。
第三條
發放金額,每人每年於中秋節前發給慰助金(其經費在國防部核撥款項內平均分配予符合申請條件者)。
第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放:
一、已獲得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或領取院外就養者及政府公費補助機構就養者。
二、已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補助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退休(職)人員支(兼)領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超過新台幣500萬元者。
三、已支領民國47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三節慰問金。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依稅捐機關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現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者。
第五條
本慰助金之發放採申請制方式辦理,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後,並檢附個人戶籍謄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至遲於發放日前2個月內向連江縣政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委託者身分證影印本。
經審核符合本慰助金發給資格者,其金額逕撥入申請者之金融機構帳戶;其不符合發給資格者,以書面通知之。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10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節起停止發給本慰助金,其以書面放棄請領者亦同。
一、申請獲准領取榮民就養金者。
二、死亡或失蹤者。
三、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或拘禁2個月以上者。
前項情形原因消滅者,得重行申請。
第七條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連江縣政府應停止發給慰助金,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繳還溢領金額,屆期未繳還者由本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八條
請領本慰助金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第九條
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補助。
第十條
本要點若需修正,得報請國防部同意後實施。
連江縣政府發放八二三戰役馬祖自衛隊員慰助金作業要點/縣府民政局提供
- 201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