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南竿葉姓鄉親涉詐欺登記土地案,因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後於今年7月24日經金門高分院二審刑事判決確定,應執行刑期為6年3個月,另案有期徒刑8個月得另科罰金,全案二審定讞、不得上訴;連江地政事務所表示,其因詐欺而已登記之土地均遭撤銷處分,希望藉此案警惕部分民眾不要覬覦不是自己的土地,也能減少糾紛案件,讓「視為所有人」重新受理土地總登記案件的執行能更加順遂。
南竿葉姓鄉親是於97年11月10日被依涉嫌偽造文書詐欺罪,由連江地檢署向地院聲請羈押獲准,主因為疑似出示偽造土地四鄰證明,將無主土地據為己有, 地檢署偵辦此案為馬祖近年來首起針對土地登記不實進行調查,並朝偽造文書及詐欺罪方向辦理。
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判決確定,葉姓鄉親犯多起詐欺取財未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共6年3個月;而另案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依判決書內文指出,明知其申請之380筆土地,面積合計100公頃多,均屬未登錄土地,依土地法規定為國有財產,且均非其祖遺財產,亦無以所有之意思,繼續占有使用上開土地達20年以上之事實,竟利用於民國83年5月1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在該條例適用範圍包括馬祖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或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該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3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等資料後,即得由申請人請求地政機關歸還或取得土地之所有權。
嗣後安輔條例廢止,改依民法時效取得之規定,檢具土地四鄰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之較簡易證明即得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機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安輔條例修正施行期間屆滿前或後(該條例於87年6月24日廢止),分別於83年、92年、93年、94年間,提出各地號土地之土地測量或複丈申請書,向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提出土地測量或複丈申請,於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委託不知情之測量人員進行土地實際測量之時,其中部分土地並通知葉姓鄉親至現場為不實之指界,待測量或複丈完成,其中部分土地並經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後,葉姓鄉親更接而委請明知其對上揭土地均無得主張登記為所有人之權利。
因南竿葉姓鄉親提出不實申請,致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將該7筆土地,先後於附表中「准駁日期」欄位所載時間,核准登記為葉姓鄉親所有,而詐欺得逞。或因有人異議或因土地調處被駁回,經訴願亦被駁回,或因現況為雜林、公共設施、道路、廢墟房舍等事項,不符合連續20年以上占用、或因到場指界因有人異議而撤回申請等為由,以未符合時效取得所有權、駁回葉姓鄉親之申請而未得逞。
南竿葉姓鄉親涉詐欺登記土地案 二審刑事判決確定
- 201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