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秋月/南竿報導】縣府自102年5月21日起至6月21日止,公開受理申請籌設新設當鋪業一家,受理單位為縣警局,相關申請說明及附件表格5種,請至警察局網站自行下載:http://www.lchpd.gov.tw。
依據內政部102年1月15日內授警字1020890014號函、當鋪業法第四條之解釋令及當鋪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連江縣102年4月22日連授警字第1020013633令訂頒「連江縣政府辦理當鋪業發給籌設同意書執行要點」辦理地區申請籌設新設當鋪業一家。
要點之主管機關為縣府,執行機關為縣警察局,申請籌設之人口數,依據縣府民政局當年6月30日結算公布之統計資料為準,第一年增加人口數未達籌設標準部分,併入第二年計算,第二年起每增加二萬人籌設一家。
依據當鋪業法第四條、當鋪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籌設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縣警局申請籌設:縣府建設局申請公司或商號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無當鋪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切結書;營業場所及庫房之租賃契約影本(該場所、庫房為籌設後之當鋪業所有者,得免附)、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使用證明影本及向轄區工務機關申請得登記為營業處所之證明文件;營業場所及庫房安全設備圖說;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將依申請書記載有關責任保險及資本額事項辦理之切結書。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本縣達6個月以上,具有行為能力者且無當鋪業法第五條規定情形,得依該要點提出申請,並以一人一營業地點一名稱申請為限,且不得重複申請。同一申請人以不同營業地點同時或先後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同一營業地點經不同申請人先後提出申請者,以受理申請在先者(以本局收文日期為憑)受理審核,後申請者不予受理,並通知後申請人領回相關申請資料。
受理期間結束後,經審查符合當鋪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者,將於審查完畢後統一通知申請人到場,並請社會公正人士到場見證抽籤流程,以符公平。
抽籤名額正取一名、備取二名,正取依法申請通過籌設時,備取二名即喪失備取資格。正取如無法依當鋪業法第四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申請籌設完成時,備取依順位排序遞補至籌設完成。申請人取得籌設許可後,應依當鋪業申請籌設勘驗及設立許可辦法規定,送件辦理審驗。
縣府受理申請籌設新設當鋪業一家 5/21至6/21止
- 20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