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戶籍資料辦法修正 民政局籲遵守規定,保護個資

  • 2013-08-17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縣府民政局表示,因應外界對戶政資料保護之疑慮,內政部特於8月15日部務會報通過「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了強化各機關向戶政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之程序、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及連結使用效期等,以周延保護個人的資料安全。
 民政局表示,因戶籍資料涵蓋範圍甚廣,包含現戶、除戶、日據時期戶籍資料、證明書及檔存證明文件等,且涉及民眾隱私權,此次修正「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是為因應各機關實務需求,同時兼顧個人資料安全。
 往後各機關申請應用戶籍資料時,除應按個案法令依據及申請目的審認外,並應符合戶籍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各機關向內政部申請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應於每半年至少辦理1次內部稽核,同時增列連結機關之連結作業效期為5年,屆期應重新申請,以及連結機關應備妥應用資訊連結系統使用者清冊,提供機關實施稽核,並明定連結機關使用人員變動時,應即調整權限或註銷帳號,以嚴格控管各機關使用者帳號之使用情形。
 民政局強調,此次修正戶籍資料提供給各機關之規定,是為周延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修正條文將於近日內發布施行,地方政府也會配合實施,也提醒地區各機關申請利用戶籍資料皆應遵循相關規定,以確保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