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因應兵役制度轉型為募兵制,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役男,如因宗教信仰及家庭因素不願接受4個月的軍事訓練及服補充兵役,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內政部表示,為解決役男因宗教信仰因素,不願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及服補充兵役等問題,且考量照顧弱勢家庭及支持社會福利機構運作等目的,使宗教及家庭因素役男於服役期間得以從事協助社會福利機構工作及返家住宿照顧家屬,內政部日前已函報行政院核定,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役男,如因宗教及家庭因素,可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並自即日起可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內政部指出,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役男,如因宗教因素服一般替代役,常備役體位役男的役期為4個月又5天,替代役體位役男則為4個月的役期;如因家庭因素服一般替代役,役期均為4個月。
此外,內政部表示,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畢業後,仍將依照現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的規定,在接受一般替代役基礎訓練後,以替代役備役列管,投入社會治安工作,即時補充所需警力。
因宗教、家庭因素 83年次以後役男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 201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