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酒駕肇事 最重予以1次記2大過免職

  • 2013-07-05
 【記者劉秋月/南竿報導】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研訂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行政懲處規範,公務人員如酒駕肇事者,視個案情節予以嚴處,最重予以1次記2大過免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近來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肇事造成社會輿論關注,嚴重損害政府形象,為澈底杜絕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危險行為,並貫徹政府嚴懲之決心,針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行政懲處規範,人事總處日前邀請銓敘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與地方各主管機關開會研商達成初步共識,各機關除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外,對於公務人員發生酒駕行為,將視個案情節予以最嚴厲處分。
 為使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酒駕行為之懲處能有統一遵循標準,將研定建議懲處基準,並於簽奉行政院核定後,通函各機關據以實施,相關規範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如酒駕肇事者,視個案情節予以嚴處,最重予以1次記2大過免職。
 二、公務人員如有酒駕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訂之酒精濃度標準及個案情節,予以記過1次至記1大過之懲處,未達酒測法定標準者,亦予以申誡2次之懲處;又如5年內有第2次以上酒駕行為者,依情節予以記過1次至記1大過之懲處。
 三、各機關如考量業務或機關屬性亦得訂定較上開建議懲處基準更為嚴格規範;至有關教育人員部分則建議參照辦理。
 人事總處並表示,由於警察人員及軍職人員係以維持公共秩序、國家社會安全為主要職責,並強調服從紀律,其身分屬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因此,該2類人員如發生酒駕行為,依其現行相關規範已有課予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周之行政責任。
 至其他機關人員得基於實務需要,由各機關自行審酌是否比照軍、警人員訂各級主管考核監督不周之規範;另亦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所訂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斟酌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嚴重情形,就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周之情形,予以處分。又基於公務人員應本誠實之旨,對於經警察人員取締之酒後駕車行為,未來將課予其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之責任,如未予主動告知,將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