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要點」部分條文修正

  • 2013-08-28
 【本報訊】為鼓勵民間與政府共同開發建設離島,活絡當地經濟,離島建設基金辦理「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以協助民間業者投資開發離島。衡酌當前金融市場資金充裕並配合投資者資金需求暨簡化申貸流程,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於第31次會議通過「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包括:
 一、融資資金來源除由離島建設基金與承辦銀行按1比3搭配比例共同出資辦理外,增列得由承辦銀行全數以自有資金辦理。
 二、申請期限由民國102年12月31日展延至105年12月31日止。
 三、為兼顧離島大型投資計畫之融資,經離島縣政府審核,並提報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核可者,融資金額不以4億元為限。
 四、簡化申貸流程,將承辦銀行依貸款要點及其授信規範辦理之融資門檻由3,000萬元放寬至6,000萬元。
 另為增加離島建設基金融資管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將比照「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專案,允離島地區信合社得承作「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信用保證業務。
 經建會表示,離島建設基金辦理之「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係針對業者取得土地、廠房、增購(建)置設備、營運週轉金等提供資金協助,貸款分為二類(優惠貸款及專案信保),業者可依其財務、信用狀況擇一申請:
 一、第一類(優惠貸款)
 (一)融資計畫符合「促進離島永續發展方針」或「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等規定,有助促進離島永續發展之目標,或其他配合政府政策,經行政院或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具自償性離島建設投資計畫。
 (二)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郵政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息 (目前最高為1.34%)。
 (三)貸款額度:以計畫總經費之8成為限;同一企業融資總額度最高4億元,惟經離島縣政府審核,並提報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核可者,不受此限。
 二、第二類(專案信保)
 (一)同時符合第一類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
 (二)貸款利率:按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1.5個百分點為限。(目前最高2.875%)
 (三)貸款額度:以計畫總經費之8成為限,同一企業融資總額度最高1億元。
 (四)貸款保證:最高9成。
 在申請程序方面,業者需檢附申請書件向當地離島縣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推薦後,申請融資金額在6,000萬元以下者,即送請承辦銀行辦理後續審查、簽訂融資合約等相關作業;申請融資金額超過6,000萬元者,則由縣政府轉呈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審議,經管理會審議同意推薦後,再由承辦銀行辦理後續簽訂融資合約作業。
 該會表示,為協助業者順利取得資金,離島建設基金提供單一窗口諮詢服務,歡迎有融資需求的業者多加利用,如有相關問題,可洽詢經建會財務處(聯絡電話02-2316-5300轉5320姜小姐、5678阮小姐)、離島建設基金經理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絡窗口02-2722-1900轉768林小姐)、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聯絡窗口02-23214261轉205李小姐)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馬上解決問題中心(服務電話:0800-056-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