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倘有申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費用,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除受贈機關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外,必須證明其有捐贈事實並取具合法憑證,方能核實認列。如有任何疑問,請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寺廟須登記立案 捐贈才能作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 2013-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