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尚有罰款未繳清的民眾注意囉!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表示,自85年7月1日起,到95年6月30日的10年間,曾因為罰鍰不繳納而被處分註銷駕照者,可在今年的8月31日之前,向裁罰機關繳清欠繳罰鍰後,再向監理機關申請重新核發新的駕駛執照。
連江監理站表示,根據97年公布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於95年6月30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罰鍰不繳納,經吊銷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監理站指出,但這個規定只到102年8月31日有效,從102年9月1日起,就必須一律重新考照;因此連江監理站提醒符合條件的民眾,應於期限內儘速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
85年至95年間罰款未繳清遭註銷駕照 連江監理站:31日前繳清可重新核發駕照
- 20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