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金馬辦事處指出,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提醒有意願的民眾注意時限。
金馬辦事處表示,政府為解決金馬二縣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即民國81年11月7日前)因時局或公共建設所需,權宜徵收、徵購或價購取得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問題,特於民國89年4月制定離島建設條例,該條例第9條規定上述土地管理機關如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三年內申請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購回,但因一般民眾反映地價偏高,經民意機關及相關人員積極爭取,立法院乃於98年1月12日修正該條文購回之地價改按當期公告地價計算並延長購回期限為五年,有鑑合於規定之土地購回期限即將於民國103年元月24日截止,該處特別提醒鄉親把握時效,以維自身財產權益。
金馬辦事處呼籲鄉親注意土地購回期限,以維自身財產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主動向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事務所查詢,或電洽國有財產署金馬辦事處082-372463分機109查詢。
國有財產署金馬辦事處:徵收土地購回期限103年元月截止,鄉親把握時效
- 201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