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污染防制宣導講座 就相關規定進行說明

  • 2013-11-12
 為提升地區環境品質、建立業者正確觀念,縣府環保局特別舉辦「營建工程污染防制宣導講座」,向地區業者及公部門承辦人員分別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相關規定進行說明。(圖/文:曹重偉)

 為提升地區環境品質、建立業者正確觀念,縣府環保局特別舉辦「營建工程污染防制宣導講座」,向地區業者及公部門承辦人員分別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相關規定進行說明。(圖/文:曹重偉)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為提升地區環境品質、建立業者正確觀念,連江縣政府環保局特別舉辦「營建工程污染防制宣導講座」,委請專業顧問公司講師,向地區業者及公部門承辦人員分別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相關規定進行說明;局長陳玉利表示,地區營建工程數量不少,但多半欠缺守法意識及作為,希望藉由增加正面宣導,來減少業者開單受罰。
 縣府環保局舉辦「營建工程污染防制宣導講座」,主要對象包括民間營造業者及公部門業務承辦人等;首先說明營建工程空污費徵收及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相關規定,指出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違反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工地標示牌。標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2.4公尺;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公尺。但其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公尺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講師提醒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其所使用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且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覆蓋防塵布。二、覆蓋防塵網。三、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舖設鋼板。二、舖設混凝土。三、舖設瀝青混凝土。四、舖設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地表,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二、舖設鋼板、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三、植生綠化。四、地表壓實且配合灑水措施。五、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六、配合定期灑水。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設置洗車台,無設置洗車台空間時,得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並妥善處理洗車廢水。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其進出營建工地之運送車輛機具,應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之一:一、採用具備密閉車斗之運送機具。二、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及防止載運物料掉落地面之防制設施。三、防塵布覆蓋邊緣未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
 講師也指出,依據空污法第55條,若未於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0.5%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其為工商廠、場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