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老舊機車車主注意了!符合出廠逾10年以上、行照有效日逾5年未換、近5年內無違規、無機車排氣檢驗、無投保機車強制險紀錄等條件且已不使用的高齡機車,公路總局祭出落日條款,來不及在10月1日以前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者,只要把握最後機會,儘速於燃料費催繳通知書限繳日前辦理切結報廢手續,仍可無須補繳燃料費。
監理站表示,機車是國人使用最多的交通工具,由於一般民眾忽略機車不使用,應至監理機關申辦報廢手續,因而造成很多機車早已不使用、甚至早已遺失,而車主未辦報廢手續,導致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仍為正常車籍,而被持續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的現象。
老舊機車不堪使用 記得辦理報廢
- 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