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凱棻報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優教育作業要點」,並自4日生效。
國教署為落實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及資優教育優質發展中程計畫第一期5年計畫(104年至108年),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優教育,特訂定該要點。
補助對象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地方政府辦理資優教育業務,以每年5月28日全國特殊教育通報系統統計地方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優教育學生人數,學生每人補助新臺幣1千元,未達20萬元者,以20萬元計。
地方政府辦理區域性多元資優教育充實方案:補助授課鐘點費、教材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不包括原學校內部場地使用費)及雜支等經費;每年每地方政府最高補助60萬元;並以辦理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表現等三類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為優先補助之項目。
教育部主管學校辦理資優教育充實方案:每校最高補助40萬元;校際合作之方案,每方案最高補助50萬元。
地方政府辦理資優教育國際議題或課程:每一計畫,最高補助20萬元。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遴選資賦優異學生或薦派教師參與資優教育交流計畫及國際資優教育會議或競賽:機票每人補助最高為東北亞1萬2千元,東南亞8千元,歐洲4萬元,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各3萬6千元,其他地區最高為機票費之全額。
該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該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八十;第二級及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及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九十。
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優教育經費即起生效
- 2016-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