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即起生效

  • 2016-12-22
 【記者楊凱棻報導】教育部修正「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教育部為依特殊教育法及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於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規範適用對象、實施原則及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辦理單位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聘請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等與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組成聯合安置委員會;必要時,得商請衛生、社政及勞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辦理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為各分區協辦單位,審查、彙整各分區學生之報名表件及轉銜相關資料。
 國教署為辦理適性安置業務,得指定一所高級中等學校為全區總召學校,負責統籌各分區應一致性處理之業務,並得指定國立特殊教育學校擔任各分區主辦學校,聘請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代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代表等組成分區安置委員會;必要時,得商請衛生、社政及勞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辦理該分區學生安置相關業務。
 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包括領有鑑輔會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學生、每年12月31日前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通報並確認之學生、未曾參加本安置(包括十二年就學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者,應符合前款規定,且其年齡應在21歲以下。但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其年齡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主管機關教育政策及就學區學生需求,提供適性安置名額;入學各校之名額,以免試入學及實用技能學程管道原核定班級每班外加普通高中1名、綜合高中1.5名、職業類科2名計算,但學校所提供之名額未達該分區當年度非智能身心障礙國民中學畢業生人數之1.2倍時,國教署得協調該分區高級中等學校再增加名額,不受班級外加名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