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 2017-02-15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一條、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修正發布。
 第一條、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管理本縣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依補習班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規則。
 第三條、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縣政府核備。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第十八條、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或工作簽證,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得依本規則規定設立補習班。外國人設立補習班,其班主任應以本國人擔任之。補習班班主任應年滿二十歲為專任,並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藝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各該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但理燙髮、美容、縫紉、車繡、插花、烹飪等補習班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如設二類科以上者,應具備其中一類科技能並持有證明文件。
 二、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中小學教師檢定合格者。設立人具有班主任資格者,得兼任之。非由外國人申請設立之補習班,經核准辦理科目均為外國語文,且招收對象均為成人者,其班主任得由依法取得永久居留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擔任,不受應由本國人擔任之限制。
 第二十三條、補習班得設置之類科如下:
 一、技藝類:包括有關農、工、商、資訊、家政、藝術、運動等。
 二、文理類:包括法政、經濟、語文、升學及其他。
 第二十八條、補習班學生繳費註冊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所有已繳費用之九成。但所收取之一成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自實際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所有已繳納費用之半數。
 三、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四、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前項繳納費用以實際繳納金額為準,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在內,不得另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