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發處公告辦理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 即起受理申請

  • 2017-03-01
 產發處公告辦理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工作,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31日止。(圖:產發處)

 產發處公告辦理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工作,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31日止。(圖:產發處)

 【記者吳嘉榮報導】為永續利用海洋生物資源,促進漁業健全發展以及公平、公正,縣府產發處公告辦理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審查核發工作,申請期限自即日起至31日止,請至縣府網站(www.matsu.gov.tw)「便民服務-產業發展處」下載填寫申請書,或至漁會、鄉公所拿取,並備妥應檢附文件後,向漁場所在地公所或產發處提出。
 詳細漁場位置及範圍請參閱資料內圖示,南竿鄉:四維村澳口(A、B、D)及四維村外海域(R)。北竿鄉:芹壁村外養殖海域範圍(E)及白沙村西側養殖範圍(D)。東引鄉:清水澳口外海域(N)。高登島北側(AB)及高登島西側(AC)區劃漁業權申請之位置及範圍。
 申請應附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切結書各3份。原領區劃漁業權執照正本1份、影本2份(新申辦、毀損、遺失補發者免附)。漁場圖3份(應標註漁場各基準點與陸上相關方位、距離及網具大小等)。申請人為合夥組織者、請檢附合夥契約書;為公司組織者,應附登記證明文件、股東名冊暨代表人同意書各3份;為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附會員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決議紀錄3份。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近3個月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各3份。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若有期限內之漁船船員手冊、漁船漁業執照、小船執照亦可檢附影本1份。
 基於區劃及定置漁業權執照申請案件內容之合法性及適當性,為避免資源遭獨占或濫用,原則上1戶漁民最多僅能申請1塊區劃漁業權及1塊定置漁業權,除非原本在公告區已有實際養殖事實者或其他因素經過半委員認定核准者,不在此限。
 產發處表示,公告申請區域若有中華電信、台灣電力公司等海、電纜等鋪設,請該區域漁業權人須避開海纜線左右各100公尺架設浮排等漁業養殖設施、日後若中華電信、台灣電力公司等需進入該區漁業權海域進行修繕等,該區漁業權人不得拒絕且需配合修繕時養殖設施移動或拆除,設施移動或拆除之費用由該區漁業權人自行負擔且無補償請求權。
 產發處說,為利資源有效利用,此次申請漁業權通過,且領有核發漁業權執照之漁民,須接受每年定期查核,該年度養殖面積未達計畫書所規劃養殖面積1半,且於查核年度之下1年度補查核時亦未達該下1年度規劃面積1半,將撤銷其漁業權執照,收回漁業權,並由撤銷日起始算3年內不得申請本縣任何種類、形式之漁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