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自治條例修正發布

  • 2017-03-04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自治條例經縣府於105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管制挖掘道路工程處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七條、申請一般性(一般業務所需)道路挖掘,應上網「連江縣政府道路挖掘管理系統」填報,列印申請書、施工計畫書及交維計畫同意函送本府審定。
 前項申請,受理機關自收件日起七日內審查完成,但會辦案件得延長至十三日,受理機關認為申請不合程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三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之。
 申請人合於程序或於期限內補正,經審查合格者,通知申請人三日內應至本府財政局繳納之道路挖掘許可規費(以下簡稱許可規費);延期施工、中止施工及緊急搶修補辦申請收費亦同許可規費標準。
 申請人繳納後,本府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許可規費收費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第十一條、凡交通繁雜或路幅狹窄之道路,其挖掘埋設管線等得視狀況限制採夜間施工方式,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工程主辦機關及管線機構應指定聯絡處所、人員及電話,施工現場應有可負責之監工或監督人員,以便處理緊急事故。
 二、埋設人孔,應採用預鑄方式施工,白晝回填後並放置鋼板,恢復交通。
 三、挖掘之土石不得堆置路面上,應立即清運。挖掘路面過長者,應分段施工,每次以不得逾二百公尺為原則,且應俟開挖路段回填可供人車通行後,再挖掘次一路段,並儘速於回填一週內恢復舖設。
 四、橫跨道路挖掘應採分段進行,或於深夜施工,並需保持車輛通行。
 五、施工地段應做好完全維護措施(如工地公告警告標誌、夜間警告燈、拒馬、柵欄等)否則警察機關即依法取締、法辦。情形嚴重時得予停工改善,其因而造成交通事故或公共危害時,並依法究辦。
 六、施工現場,如操作怪手等,應指派人員負責疏導人車安全。
 第三十一條、未依許可善自建築及挖掘道路者,除市區道路條例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處罰外,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申請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於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限、位置、面積施工及中止施工申請。
 二、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夜間施工及違反應注意事項。
 三、未依第十二條規定開挖道路範圍及長度。
 四、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埋設道路地下埋設物或提送技師簽證之結構計算書。
 五、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補辦緊急搶修申請。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本府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限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由本府強制代辦道路修復作業,其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限前繳納;本府必要時並得停發其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證一個月至六個月。但具搶修性質或其他情形特殊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之道路挖掘,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申請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工程展期程序。
 二、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申請工程結案及連江縣道路挖掘管理系統辦理更新。
 三、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供管線圖檔及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格式。
 有前項各款情形,其情節重大者,本府得不予許可申請人道路挖掘之申請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但具搶修性質或其他情形特殊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之道路挖掘,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