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福建省連江縣衛生局組織規程及福建省連江縣衛生局編制表經縣府於5月18日修正發布,修正名稱為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組織規程及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編制表,並修正全文,自民國106年1月1施行。另撤銷105年7月28日連企法字第1050031926A號令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組織規程及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編制表。
員額編制共20人,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五」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置局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10至11職等;副局長1人,職務列薦任第9職等,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12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局長或副局長其中1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局長由師(一)級、副局長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秘書1人,職務列薦任第7至8職等,總核稿秘書列薦任第8至9職等;科長5人,職務列薦任第8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主管保健、醫政、疾病管制、藥政業務之科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二)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社會工作師1人,職務列薦任第6至7職等;科員2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技士3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辦理醫事業務之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三)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衛生稽查員1人,職務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7職等;技佐2人,職務列委任第4至5職等;書記1人,職務列委任第1至3職等。
人事室置主任1人,職務列薦任第8職等;會計室置主任1人,職務列薦任第8職等。
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組織規程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規程依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擔任。
第三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管有關事項:
一、保健科:健康管理與促進、衛生保健業務、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職業病防治、視力保健、菸害防制、衛生教育、衛生所業務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醫政科:醫療政策、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管理、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制及性騷擾防治、醫療資源與品質管理、緊急醫療救護、心理及精神衛生、口腔衛生、整合性醫療事項、山地離島醫療保健、社區健康營造、生命統計、全民健康保險宣導、護產機構及人員管理、護產業務技術輔導管理之相關業務等事項。
三、疾病管制科:傳染病防治、營業衛生、外籍勞工健康管理、公共衛生檢驗、食品衛生檢驗、醫事檢驗機構檢驗品質輔導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長期照護科:長期照護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發展長期照護人力培訓、長期照顧機構管理與監督、失能個案照管、日間照顧、居家醫療照顧、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補助、老人社福機構管理、社區關懷據點管理、輔具購置、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身障鑑定及其他長期照護相關事項。
五、社會福利科:志願服務、社會救助、天然災害救助、社會工作制度、兒童少年福利、兒少社福機構管理、婦女福利、新移民輔導、公益彩券盈餘等身心障礙福利業務。
六、食品藥物管理科:藥政、藥物、藥商、藥事人員管理及督導有關藥政化粧品、廣告管理事項;食品衛生管理、國民營養推動、食品安全管制及健康食品管理及研考、為民服務、資訊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衛生企劃、法制作業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之業務等事項。
第四條、本局置秘書、科長、社會工作師、科員、技士、衛生稽查員、社會工作員、技佐、書記。前項主管保健、醫政、疾病管制、藥政業務之科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第一項辦理醫事業務之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第五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本局得設立醫院、各鄉衛生所、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各種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八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因故不能代行,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連江縣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連江縣政府以命令定之。
連江縣衛生福利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修正發布
- 201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