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基準部分條文修正

  • 2017-06-15
 【記者吳嘉榮報導】福建省連江縣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基準名稱、第一條及第三條經縣府於5月9日修正發布,修正名稱為連江縣消防人員執行勤務致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損失補償基準,第一條及第三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導致民眾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之財產損失,依據消防法第十九條暨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酌予補償,特訂定本基準。
 第三條、本基準所指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申請補償,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本府消防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請求補償之項目、金額清單及照片或錄影等證明資料。
 (三)請求建築物之損失者,應另附下列資料:
 1、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具備下列其中之一) :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築改良物測量成果圖正本。
 (2)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3)房屋稅籍資料。
 (4)承租人必須提供租賃契約。
 2、若無前項證明文件,則必須提供經本府工務處認定為舊有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
 (四)請求車輛之損失者,應另附下列資料:
 1、經依法登記之車籍資料。
 2、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求其他物品損失者:可證明物品於購買時價格之證據,如申請人支付對價之發票或收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