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發布廢止連江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2017-06-17
 【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5月9日發布廢止連江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並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請衛福局函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連江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或主管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第三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至少每三年應舉辦一次。但必要時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年度評鑑時同年度辦理。
 第四條、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得設置評鑑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業務單位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衛福局、工務處、消防局、主計處、身心障礙者團體、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於評鑑期間聘兼組成之;其任務為審議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一、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
 二、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第五條、評鑑方式以實地考評及書面審查進行。
 第六條、評鑑項目本府應於評鑑實施三個月前公告。
 第七條、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第八條、評鑑結果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
 第九條、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本府得核發獎牌及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獎勵金。
 第十條、經評鑑為丙、丁等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據評鑑結果之各項改善項目,於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備查。
 二、於評鑑結果公布後一年內本府不補助及核准委辦業務。
 三、本府得遴選專家、學者至機構定期輔導,訂定輔導計畫,機構不得拒絕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