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連江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部分條文

  • 2017-06-20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部分條文經縣府於5月9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四條、本縣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大量傷病患事故時,應立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詢問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等。
 二、指派救護隊、醫院救護車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馳赴事故現場救護。
 三、通報本縣衛生福利局醫政科、社會福利科、警察局及本府民政處,必要時並通報相關單位、機關,共同處理緊急救災救護之相關事宜。
 四、聯繫急救責任醫院預作接受緊急傷病患之準備。
 本縣衛生福利局於接獲大量傷病患事故通報後,應立即將前項第1款資料通報行政院衛生署。
 第五條、大量傷病患事故發生時,應立即成立現場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縣長指派適當人員擔任總指揮官。各機關(構)並應立即依下列規定指派指揮官,負責救災救護事項:
 一、現場救災救護指揮官:由衛生福利局指派,負責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相關事項。
 二、現場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由消防局指派,負責事故現場救災救護事項。
 三、現場警戒指揮官:由警察局指派,負責事故現場安全、交通之維護及管制。
 四、其他主管災害之行政機關或事業機構:指派災害搶救指揮官,負責現場搶救等相關事項。
 緊急醫療救護指揮官、救災救護指揮官、警戒指揮官未到達現場前,分別由在場職務較高之消防、衛生、警察人員暫代各指揮任務。
 第六條、大量傷病患事故之指揮協調如下:
 一、現場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視實際情況及傷患人數,依據指揮派遣程序調派消防局救護隊及責任醫院支援醫護人員及救護車。
 二、衛生福利局現場指揮官得指定支援之責任醫院資深醫師擔任急救站指揮官。
 三、急救站之醫療護均受命於醫療指揮官。
 四、傷病患如需後送,依情況需要、人數、地緣關係分散送往責任醫院。
 五、特殊災難應通知相主管機關或指定單位協助辦理。
 六、消防、衛生福利局得視需要協調鄰近縣市支援,送往各責任醫院。
 第八條、急救責任醫院應訂定大量傷病患緊急處置計畫,報本縣衛生福利局備查。急救責任醫院於接獲本縣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知,應依前項計畫緊急處置後送之傷病患,並向該中心及本縣衛生福利局提報傷病患救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