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公布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

  • 2017-06-30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第四點附表經縣府於4月20日修正發布,配合組織調整修正第四點申請表附件,承辦人稱謂項目課修正為科,局修正為處。
 連江縣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如下:
 一、目的:
 為解決本縣墳墓散布影響景觀問題、提高生活品質、宣導塔葬政策並增進土地資源利用,發展觀光事業。
 二、補助對象:
 凡座落於本縣境內之私人墳墓由墓主自動遷移撿骨安厝納骨塔進塔者,取得鄉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確有撿骨安置於納骨堂(塔)之事實而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墳墓之撿骨曾領有政府補償費或獎勵金者。
 (二)檢具證明文件不合本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者。
 三、補助標準:
 凡墳墓經撿骨後安置於納骨堂(塔)者,以該座墳墓內骨骸數為單位,每名(具)補助新台幣貳萬元。
 四、申請程序:
 申請人(合法遺囑或關係人)取得鄉公所核發之起掘許可證並完成撿骨進塔後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逕向墳墓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
 五、檢具證明文件:
 (一)墳墓所在地之鄉公所核發之墳墓起掘許可證正本(如附件二)。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正本(如附件三)。
 六、經費來源:
 由縣政府編列經費支應。
 七、鄉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審核各項證明文件並查證墳墓確實已鏟平、清除後,但座落偏遠山區鏟平、清除有困難者,由鄉公所認定敲除達不堪使用狀態,於申請表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補助者,將申請表及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備文函報縣政府複核。經審定合格者,補助金由縣政府核發。
 八、曾獲本補助,嗣後又將該遺骨實施土葬或重複申請及證明文件為偽造,經查屬實者,除補助金應予追回外,行為人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且原墓地禁止再行土葬。
 九、本要點自100年1月1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變更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