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孕婦營養補助作業要點修正 七一生效

  • 2017-07-08
 【記者曹重偉報導】因應資源有效運用及配合組織修編,縣府已針對辦理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作業要點進行修正,並於今年7月1日生效;主管單位連江縣衛生福利局表示,主要修正是因應資格進行調整,已行文各鄉公所配合辦理,申請表格請逕至衛福局網站下載;修正後全部條文如下。
 一、目的: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縣)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提高本縣人口出生率,鼓勵婦女生育,並在懷孕期間給予營養品補助減輕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以達政府對婦女最溫馨的關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孕婦或配偶之一方必須設籍本縣滿1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5年,所稱設籍本縣1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縣1年以上,並自當月起提出申請。申請人懷孕後並取得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時,依作業要點申請營養補助。但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核定者,仍依核定時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標準:自申請審核通過後以申請日之次月起至分娩次月起向後推算3個月,每月補助營養費用1500元(可一次或分次購置1季受補助之品項,每季最高補助4500元),若購買經費未達補助額度時即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之。
 四、本補助採申請制,請於取得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後提出申請,申請審核通過後以申請日之次月為發放補助月份,並於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12月10日前檢附購買營養品之憑證(收據或發票)黏貼於領據內向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以3個月(1季)請款為原則,經費審核通過後逕行撥款給申請人,逾期視為放棄權益。
 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連江縣好孕連連-孕婦營養補助」申請表。
 (二)印(寫)申請人姓名之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封面影本及產檢紀錄表影本各1份。
 (三)申請人臺灣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供入帳用)。
 (四)申請人夫妻雙方戶口名簿(記事不可省略)或居留證影本(如申請人孕婦本人設籍於本縣,配偶可免附證件四)。
 六、補助期間如有不符資格或補助原因消失、異動之事實發生,申請人應於1個月內主動告知本局辦理異動,並自次月起停止補助。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本津貼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津貼。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局所要求之資料。
 (三)不符申領資格而領取津貼。
 (四)本津貼未實際用於照顧之孕產婦。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