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條文,經內政部於7月10日修正發布,配合5月23日禮儀師管理辦法修正發布第10條規定,禮儀師證書因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程序,統稱補發,爰配合刪除本標準第2條第2款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換發禮儀師證書之收費規定。
縣府民政處表示,依內政部來函轉知,因5月23日修正發布之禮儀師管理辦法,考量禮儀師證書污損及破損得申請換發之用詞,易與第8條所定禮儀師證書屆期換發混淆,爰修正該辦法第10條規定,統稱禮儀師證書因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之申請程序為補發,本次修正配合相關文字,以資明確。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禮儀師證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或換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禮儀師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補發禮儀師證書,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內政部修正發布禮儀師證書費收費標準
- 201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