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連江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弱勢及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 2017-07-27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弱勢及不利條件幼兒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經縣府於6月7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弱勢及不利條件幼兒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弱勢及不利條件幼兒之定義及入園順序如下:
 一、第一順位: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七)經本府衛生福利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二、第二順位:
 (一)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
 (二)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華裔之幼兒。
 (三)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
 (四)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含孫子女),其名額以總核定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一為限,超出名額時,以五足歲之幼兒優先。
 第六條、本縣公立幼兒園優先入園證明文件如下:
 一、第一順位:
 (一)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三)身心障礙: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者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含發遲緩證明)者。
 (四)原住民:戶口名簿記載為原住民身分者。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社政單位列冊有案並取得證明者。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七)經本府衛生福利局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衛生福利局轉介公文等證明文件。
 二、第二順位:
 (一)父或母一方為身心障礙人士之幼兒:父或母持有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或外國籍、華裔之幼兒:父或母依護照、居留證登載為準,已入我國籍者,得憑原國籍相關文件證明之。
 (三)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編制內教職員工係以登記入園日前仍在職者為準,含當學年度因原服務機關教職員工超額而介聘至他機關者。
 (四)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戶口名簿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