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融合補助作業要點經內政部於5月9日修正發布,修正名稱為內政部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對話補助作業要點,並修正全文,自民國107年1月1日生效。詳細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縣府民政處表示,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有案一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業務財團法人、宗教性社會團體、民間學術團體或私立大專校院。但補助之民間學術團體對象,限於辦理舉辦宗教性學術研討會或其他相關會議、從事有關宗教議題之學術研究或書刊之出版。
民政處指出,補助原則有一般性補助,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補助經費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三十,並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但辦理革新傳統宗教文化習俗研討或座談活動、宗教團體行政及財務相關職能之講習或培訓者,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8萬元為上限。政策性補助則由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決定補助額度。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以講師鐘點費、撰稿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印刷費、場地布置費、膳食費、器材租賃費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前款經費支用應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其受補助經費有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內政部修正發布輔導宗教團體發展及促進宗教對話補助作業要點
- 201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