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興(修)建築閩東寺廟補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經縣府於6月7日修正發布,連江縣興(修)建築閩東寺廟補助實施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保存具閩東傳統建築風貌之寺廟建築物,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主辦單位為本府民政處,協辦單位為本府工務處及各鄉公所。
第四條、為補助各鄉寺廟建築物,本府應設評審小組,並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人員均為無給職(學者專家給予審查費及交通費),由縣長或秘書長為召集人,並於評審小組開會時擔任主席。
1、縣長及秘書長。
2、民政處長、工務處長。
3、縣議會代表三人。
4、地方仕紳二人。
5、寺廟所在地之鄉長。
評審小組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並須有二分之一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評審小組決議事項包括申請補助之核准與駁回、應修正事項、補助比例及補助金額之核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經核定補助之寺廟,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並在核定期限內完成。施工完成後,應檢附下列文件請領補助款:
1、廟宇內部驗收記錄。
2、工程經費總明細表。
3、施工前、中、後照片。
4、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
5、領據。
6、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檢附之文件。
經本府審查符合,一次撥付補助金額。
縣府修正發布連江縣興(修)建築閩東寺廟補助部分條文
- 201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