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連江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

  • 2017-07-28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一條及第五條經縣府於6月7日修正發布,連江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一條及第五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連江縣環境資源局及各鄉鄉公所。
 第五條、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且檢舉事項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發給獎金。民眾檢舉僅敘明具體事實,而無檢附日期之違規事證之照片、電子檔案或其他證據資料,經執行機關再行調查確認給予處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民眾檢舉事證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勵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金。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檢舉案件經環境資源局稽查無法查證者,不發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