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勞工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 2017-08-02
 【記者吳嘉榮報導】為保護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之安全,強化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停止作業及勞工自行退避,勞動部7月28日修正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並增列勞工於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現場遇惡劣天氣,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縣府民政處表示,依勞動部來函轉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應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並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從事安全衛生管理,對於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及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實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透過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及因地制宜之運作,強化外勤人員之安全意識,落實於外勤任務中。
 颱風天執行外勤任務,因道路、風雨、地區受損程度等環境差異甚大,不確定性甚高,除雇主對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勞工之安全防護設施應妥為規劃外,另勞工於執行外勤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依規定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與第2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相關法規,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亦即依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指引、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有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就應負起責任。
 另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則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又該法授權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條之2規定,亦訂有雇主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時,應置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及交通工具之規定,故雇主依法應負起維護颱風天外勤人員外勤安全之責任。
 勞動部為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特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該指引為行政指導,雇主應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適度修正及調整。雇主對於颱風天外勤作業,得參考指引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執行,並留存相關執行紀錄,落實保障外勤人員安全與健康之設備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