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連江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部份條文

  • 2017-08-12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經縣府於6月13日修正發布。連江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六條、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要保人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並由連江縣衛生福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托嬰中心於收取本保險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掣發之保險收據,交由各托嬰中心存執。
 保險人摯發之保險收據,交由各托嬰中心存執後,托嬰中心應於三十日,內將各項保險資料報本局備查,並摯據請領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