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連江縣大同之家收容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2017-08-15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大同之家收容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經縣府於7月2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大同之家收容自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四條、設籍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滿六個月以上,且年滿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就養:
 一、父母雙亡,其監護人無力扶養者。
 二、雙親無工作能力或單親而家庭經濟不能撫養子女者。
 三、本縣主管機關列冊之低收入戶,無法照顧教養其子女者。
 申請兒童及少年就養應檢具下列表件,由各鄉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收容。
 一、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B型肝炎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感染之糞便檢查等)。
 二、新式戶口名簿。
 三、兒童及少年就養申請書。
 四、兒童及少年就養保證書。
 第五條、兒童及少年有下列疾病之一者,本家不予收容: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入住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二、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1至4類精神疾病。
 三、須長期治療或照護之疾病。
 第十四條、收養人應自法院收養認可確定之日後三十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為收養之登記,並將登記後之新式戶口名簿送達本家,本家函知介送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十七條、申請公費安養,除經專案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准外,受安養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現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或曾設籍本縣二十年以上之低收入戶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之孤苦無依老人,無謀生可自理生活能力者。
 三、未罹患入住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的法定傳染性疾病,「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1至4類精神疾病(含失智症)、開放性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等。
 申請安養應檢具下列表件,由各鄉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安養。
 一、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B型肝炎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感染之糞便檢查等)。
 二、新式戶口名簿。
 三、老人安養申請表。
 四、公(自)費安養入家保證書。
 第二十八條、申請養護安置,除經專案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准外,受養護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現設籍本縣連續滿三年或曾設籍本縣二十年以上者。
 二、年滿六十五歲且未罹患入住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的法定傳染性疾病,「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1至4類精神疾病(含失智症)、開放性肺結核、傳染性皮膚病或經氣管切開術留有氣切導管者。
 三、無自理生活能力者。
 申請公費養護者,須符合列冊低收入戶老人,並應檢具下列表件,由各鄉公所函送本家,經本家派員訪視,審查合格後辦理養護:
 一、老人養護申請表
 二、公(自)費養護入家保證書。
 三、新式戶口名簿。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冊列低收入戶證明。
 六、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胸部X光、B型肝炎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感染之糞便檢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