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商號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 2017-08-23
 【記者馮紹夫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馬祖服務處表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自106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款。
 該處進一步表示,獨資、合夥商號依103年6月4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自辦理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必須自行計算並繳納應納稅額半數之結算稅額,但所得稅法第67條、第68條及第69條暫繳申報相關規定並無修正,因此,獨資、合夥商號依規定每年度必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
 106年度須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軟體,經由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將申報資料上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者,即配賦收件編號,並回傳確認收件訊息,完成申報事宜。相關附件資料均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該軟體上傳,達到利用網路少走馬路,以節省寶貴時間。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