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發布連江縣各鄉村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2017-09-06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各鄉村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經縣府於7月2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各鄉村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二條、村民大會之實施,由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督導鄉公所辦理,縣以民政處為主辦理單位,其他各有關單位為協辦單位,鄉以鄉公所為主辦單位,其他有關單位為協辦單位。
 第四條、村民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以各村分別召開為原則,並得聯合數村召開。
 但村長認為有必要或經村內戶長五分之一以上就前項規定事項請求時得舉行臨時會。
 前項臨時會之召集先函請鄉公所備查,並副知縣府民政處。大會及臨時會均由村長召集之。村長未依規定召集時,村幹事得報經鄉公所核准後召集。
 第十二條、村民大會開會程序如下:
 一、準備會議:
 (一)報告大會出席人數,進行程序及時間。
 (二)報告大會進行時共同遵守事項。
 (三)推選主席團。
 二、正式會議:
 (一)大會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席就位。
 (四)唱國歌。
 (五)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行三鞠躬禮。
 (六)村辦公處工作報告。
 (七)宣導及表彰事項。
 (八)詢問及答覆。
 (九)討論事項。
 (十)臨時動議。
 (十一)主席結論。
 (十二)散會。
 前項開會程序,主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或調整之。
 第十八條、村民大會決議案之處理時限及其方式如下:
 一、村辦公處:
 (一)議決專屬村本身執行者,應由村辦公處負責計畫,發動村民以互助合作方式執行之。
 (二)議決案不屬於本村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建議鄉公所辦理。
 (三)每次議決案執行情形,提出下次會議報告。
 二、鄉公所:
 (一)收到建議案後五日內應依權責及性質,立即處理或分別送請縣府暨有關機關處理。
 (二)收到各機關對建議覆文後應於一週內轉知村辦公處及原提案人。
 三、縣府各局、處:
 (一)各機關收到建議後應切實辦理,並應於一個月內答覆各該鄉公所並副知該村辦公處及原提案人。
 (二)各機關對村民大會建議案應一律列管、追蹤考核、各級人員無故稽延積壓者,由各該主管機關簽報從嚴議處。
 第四章(刪除)。
 第二十三條(刪除)。
 第二十四條(刪除)。
 第二十五條(刪除)。
 第二十六條(刪除)。
 第二十七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