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無主土地代管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經縣府於7月20日修正發布。連江縣無主土地代管自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為處理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逾期未登記土地,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凡逾補辦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或申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本縣地政局於登記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列冊依法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執行代管一年。
第三條、無主土地原權利人在代管期間提出確實有效之產權憑證,陳明逾期未登記理由,經查證無訛後准予依法登記,地政局於受理登記完畢後,應即停止代管。
第十條、代管期滿仍無人申請補辦登記者,本縣應即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登記為國有土地,並繕造清冊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接管,清冊登記「原因」欄應填具「代管期滿無人申請補辦登記」字樣。
連江縣無主土地代管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發布
- 2017-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