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發布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 2017-10-26
 【記者吳嘉榮報導】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經內政部於7月27日修正發布。縣府民政處依內政部來函轉知,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如下:
 第四條、依前二條申請經營許可,其營業項目為殯葬設施經營業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殯葬設施依法啟用之證明文件。
 二、殯葬設施所有權之證明文件。殯葬設施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殯葬設施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過半數,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半數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但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三、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契約書。
 依前二條申請經營許可,其營業項目為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另檢附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相關證照。
 二、商品或服務項目及契約書。
 三、價金或收費基準表。
 四、專任禮儀師名冊。但未達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一定規模者,免附。
 第十二條之一、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定同意比例取得殯葬設施使用權,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視為已依本辦法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