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輛牌照 不可懸掛於他車使用

  • 2017-12-01
 【本報訊】監理機關指出,車主將車體廢棄回收後,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不能將牌照移用在其他車體使用,如經查獲,兩部車都要被裁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監理機關呼籲車主注意,如車輛已損毀或不堪使用,別忘了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回牌照手續,如未將牌照繳回卻懸掛於他車使用,經查獲無論是移用他車牌照或被移用牌照之車輛,皆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將得不償失。車輛暫時不使用或已經報廢不能使用了,就必須將兩面牌照繳回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使用牌照稅將可按日計徵至回收前一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還可申請退稅。